六国如果不召回、不追究违法法官,中国有权在广泛领域,对六位法官进行制裁,如果由非法组建的南海仲裁庭,由非法任职的法官,仲裁出有损中国南海主权,并由此引起南海战争的局面时,中国有权对六位法官发出全球通缉令!不谓言之不预也!
中国政府多次向全世界表明南海仲裁庭无管辖权,而且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诉讼也违犯了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,因此提出不接受、不参与、不承认南海仲裁,也不执行南海仲裁结果。这是对的!但这是远远不够的!
南海仲裁庭的五位法官是日本柳井俊二任命的,分别是斯里兰卡籍的克里斯•品托、德国籍的吕迪格•沃尔夫鲁姆、波兰籍的斯坦尼洛夫•帕夫拉克、法国籍的皮耶尔•科特和荷兰籍的阿尔弗莱德•松斯,也就是说六位法官分别涉及日本、斯里兰卡、德国、波兰、法国、荷兰六国。
一、中国照会联合国及六国,声明南海仲裁法庭成立本身非法,应该自然灭失
照会指出,南海仲裁法庭对中国南海问题无管辖权,成立本身非法,因此南海仲裁庭自然取消,自然灭失!
1.指出提起诉讼的目的,是菲律宾企图将侵略中国南海侵占的中国南海岛屿岛礁合法化。
2.从法理上,说明中菲南海问题实质是领土领海纠纷的划界问题,因此是主权问题。而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不涉及领土主权划分问题。
.3.公约允许缔约国排除适用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,对于这一点中国也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国际海洋法庭、世界各国、联合国都作出多次声明。
二、中国照会联合国及六国,声明南海仲裁法庭法官就职违法,应该自动解散
照会指出,明知违法还要就职,这样的法官不是真正意义上法官,失去了公平与正义,法律的天平发生了严重的倾斜!
1.海洋法官应该清楚明白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不涉及领土领海纠纷的划界问题,明知而就职,违法!
2. .海洋法官应该清楚明白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具有允许缔约国排除适用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,明知而就职,违法!
3. 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是国际司法的一部分,柳井俊二曾是日本资深外交官,与争端的中国一方当事国存在过往联系。《国际司法独立性原则》第10段明确了与争端一方当事国存在的过往联系,可能构成对法官公正性质疑的依据。在司法实践中,这种过往联系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过往职业背景。中日关系紧张,柳井俊二长期为日本外交服务,因此,他组建的法庭、任命的法官不能排除其公正性,同时他也清楚明白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不涉及领土领海纠纷的划界问题以及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具有允许缔约国排除适用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,明知无管辖权而组建仲裁法庭和组建法官,违法!
三、中国照会联合国及五国,五国应该召回五位所谓法官,并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
照会指出,五位法官加前法庭庭长,明知违法,却要违法组建仲裁法庭;明知违法,却要违法就职法庭法官,是典型的知法犯法,罪加一等!联合国、日本、法国、斯里兰卡、德国、荷兰、波兰,都应该追究本国的南海仲裁法官的法律责任。
1.联合国有关机构或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相关权力机构,应该即时即刻起免去柳井俊二、克里斯•品托、吕迪格•沃尔夫鲁姆、斯坦尼洛夫•帕夫拉克、皮耶尔•科特和阿尔弗莱德•松斯六人国际海洋法法官资格。
2.日本应该追究柳井俊二非法组建南海仲裁法庭,任命仲裁法官的责任。法国、斯里兰卡、德国、荷兰、波兰六国,应该即日召回六位违法组建并被任命的所谓南海仲裁庭法官。应该追究他们明知就职违法却还要去任职的法律责任。
四、中国照会联合国及六国,违法组建的法庭和违法就职的法官,如果不追究法律责任,中国保留制裁联合国及六国之权利
照会指出,追究违法组建的南海法庭和就职的法官,正是为了维护和加强《联合国宪章》及《国际海洋法公约》的权威,联合国及六国应该与国际社会一道,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,保证国际法律实施的公正、公平、公开正确属性。
1.联合国如果不作为,不维护中国的权利,中国有权在会费的多少及缴纳等诸方面,大幅降低中国应该所尽义务的等级!
2.六国如果不召回、不追究违法的法官,中国有权在外交、经济等合作领域降低等次。
3.六国如果不召回、不追究违法法官,中国有权在广泛领域,对六位法官进行制裁,如果由非法组建的南海仲裁庭,由非法任职的法官,仲裁出有损中国南海主权,并由此引起南海战争的局面时,中国有权对六位法官发出全球通缉令!不谓言之不预也!